另外,中化工公司对没有加油票的车主赔偿问题提出质疑,“金三角”公司回应称,是根据全时段的监控录像来认定。
此案未当庭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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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化工公司出售缺陷油在池州败诉
庭审中,“金三角”公司代理律师提供了一份证据,证明池州市中院审理判决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,中化工公司被判败诉。
该判决书显示,法院查明:池州市贵池江口同兴加油站于2013年4月19日,在中化工公司购买93号车用无铅汽油25.22吨。 2013年4月20日,同兴加油站销售该批汽油后,有车主反映油品有问题,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。同兴加油站依据车主提供的维修发票、维修清单,对受损车辆进行赔付,共计赔付68万余元。经检验:该批汽油硫含量(0.048)不合格,按GB17930-2011(上述“国三”)标准检验为不合格产品。
据了解,2006年12月,GB17930-2006(上述“国二”)车用汽油国家标准发布实施,技术要求硫含量≤0.05。2011年5